12月7日,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聯合發布通知,決定從2021年1月10日起對全省鋼鐵行業實施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規定對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內鋼鐵企業,其生產用網購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并通過評估監測后停止加價。
《通知》指出,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為貫徹落實國家五部委《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等文件規定,強化生態環境政策措施對促進產業升級的正向拉動作用,綜合運用價格機制,營造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經省政府同意,對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
《通知》明確,全省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經執行程序進入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的,其生產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淸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執行范圍為全省鋼鐵企業,包括鋼鐵聯合企業、獨立煉鐵企業、獨立軋鋼企業、獨立球團企業、有燒結(球團)或高爐的鑄造、鐵合金企業。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并將評估監測報告報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備案后將有關材料同時報送各設區市工信局。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匯總各市備案情況,將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具體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布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函告省能源局、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執行。
已執行差別化電價的鋼鐵企業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和備案,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根據各市備案情況,將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具體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函告省能源局、國網山西省電力公司、山西省地方電力有限公司停止執行差別化電價。停止加價執行日期以鋼鐵企業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備案日期為準。
鋼鐵企業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增加的收入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其中,5%由省財政廳下達電網企業用于彌補執行差別化電價增加的成本,95%由省財政廳按照《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統籌用于全省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支出。
《通知》要求,全省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工信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將鋼鐵企業名單聯合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工信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 |